北京市公安局13日在其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涉疫谣言严重误导公共舆论、扰乱社会秩序。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公众对涉疫信息高度关注,容不得任何谣言扰乱军心民心。对于此类违法犯罪,北京警方始终坚持零容忍,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5月12日,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332场新闻发布...[详细]
据《法治日报》报道,李某在广州某国道上行驶时碰撞防护墙,后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从李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67.7毫克/100毫升。后经调查发现李某虽然滴酒未沾,却在开车前喝了大量藿香正气水。李某后因醉驾被判拘役1个月,罚款3000元。李某对血...[详细]
法院判决离婚全职妈妈获两孩抚养权:女方不应因无形付出被剥夺权利 江苏如皋市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全职妈妈争夺两个孩子的抚养权案。男方以女方没有经济收入为由要求子女随男方生活;女方认为自己一直全职带娃,且孩子一直生活在娘家,生活起居形影不离,两个孩子应该随女方生活。 法院最终判决,两个孩子均随女方生活,男方...[详细]
通常情况下,律师费由聘请律师的人负担.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也可以主张由败诉方承担; 1、合同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 3、担保权纠纷案件 4、人脸信息侵权案件 5、著作权侵权案件 6、商标权侵权案件 7、专利权侵权案件 8、网络侵权案件 9、生态环境侵权案件 10、不正当竞争案件 11、在知识产权侵权...[详细]
【裁判要旨】根据原告(债权人)提供的手机录音内容证明,原告与被告(债务人)就双方借款清偿问题商谈时,曾向被告的手机拨打电话,即使接电话的人并非被告本人,但亦足以证明原告主张债权的事实,据此应认定案涉借款诉讼时效于此时中断并应从次日起重新起算,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详细]
每到年底,各种拖欠工程款,拖欠工资,拖欠货款,欠钱不还的事件就层出不穷,2021年年底,国家都会集中解决一系列民生问题,这次终于动真格! 1、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逾期支付1.5倍利息!拒不履行,将.. 工信部发布《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明确提...[详细]
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人民法院仍应对当事人是否具备起诉条件进行立案审查,故当事人应提供相应证据材料。2020年施行的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1条基本沿袭了2001年《证据规定》第1条的基本精神,即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详细]
008.以物抵债协议未履行,债权人可否请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 问:甲开发公司欠付乙建筑公司工程款1000万元,甲开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约定一个月内将A房产办理过户手续至乙建筑公司名下,抵顶工程款。一个月后,甲开发公司未能办理A房产过户手续,乙建筑公司可否请求甲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 答:如...[详细]
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执行人捏造事实,冒用他人名义制造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应当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2019年,被执行人甲公司为阻却人民法院对其名下房产的强制执行,冒用自然人艾某某等63人身份,以案外购房人名义,向某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致使该院作出部分错误执行异议裁定和执行异议之诉判决...[详细]
案号:(2019)云行申165号(当事人系化名) 孙云龙系丽江某单位员工。 2017年5月17日,孙云龙正常到单位上班,上班过程中多名同事见到孙云龙身体不适,大家劝他回家休息,但他因为第二天要接待外省单位来丽考察组,需要准备工作,到当天下班才回家。 2017年5月18日凌晨3时,家属发现孙云龙呼之不应,立即拨打120急救中心,...[详细]
情形一:为借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解析】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系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法律行为,双方的交易情形更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特征,《房地产买卖协议》因系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房屋应当返还给原告。 情形二:将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对外出租 【解析】原告将没有取得土地权属证书的土地...[详细]
近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视频)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会上表示,要提高预测预警预防能力,一揽子把矛盾解决在早、化解在小;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决不让群众无处申诉,决不许对群众诉求置之不理。周强强调,要加大源头预防化解矛盾力度,及时排查、就地化解苗头性趋势性问题。推动完善重大风险联动防控化解机制,针...[详细]
来源:青岛司法 开车带朋友一起出行,途中发生事故车主是否需要担责?1月22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该行为属于“好意同乘”,依法应减轻车主责任。 法院查明,张某于2019年11月驾驶车辆出行,车上搭载着其母亲以及朋友李某。车辆行驶到经开区一路口时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张母...[详细]
大家好,我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余剑。今天跟大家讨论的题目是“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准确理解和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用到存疑有利于被告的规则,但是,由于理解上的偏差, 在实践当中也经常出现对该规则不当运用,甚至滥用的情形,影响到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因此,有必要在此予以厘清,今天的讨论主要包括三个...[详细]
1、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补充】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520微信红包”、...[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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