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材料 |
举报材料
举报人:薛大成,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61062319661207013X,住子长县瓦窑堡镇齐家湾社区齐家湾小区098号,联系电话:13369293925 /13772288970。
被举报人一:张和平,男,195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省子长县瓦窑堡镇迎宾路社区黄家山小区168号。系子长县人民法院退休法官且退休手续未办理结束,身份证号码:610623195505280110。
被举报人二:常鹏,男,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法官,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广安街政法大楼北楼。
举报事实: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枉顾事实、采信虚假证据、枉法裁判的违法行为。
事实与理由:
2004年4月间,李民合将其建的位于子长县瓦窑堡镇水沟坪村胶泥孤四间两层楼房卖给举报人,2006年6月间举报人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长期住院治疗、智力、听力、视觉均造成严重后遗症,已不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此期间李民合伪造《退房协议》一份,玖万元欠条一张,还有举报人支付欠款未收回的130000元条子,李民合以与举报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起诉至子长县法院,法院在主审法官常鹏的审理下,审判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枉顾事实、采信虚假证据、枉法裁判,具体违法行为如下:
1、在举报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未告知举报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2、完全不顾举报人不能正确表达观点,不能清楚说话的情况下,让举报人出庭应诉;
3、法官在明知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和平是本院退休手续未办理结束的法官的情况下,让张和平代理案件;张和平作为法官,在明知《法官法》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退休后两年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退休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情况下,作为与其无任何亲属关系的李民合的代理人参与诉讼;
4、法官常鹏在没有见到双方购房合同的情况下,违法采信原告李民合提交的虚假证据,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5)子长民初字第00895号民事判决,让举报人还款,后将举报人购买的房产强制执行。
5、经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2015)子长民初字第00895号民事判决中的关键性证据《退房协议》及玖万元欠条都是李民合伪造的,均是伪造的证据,法官违法予以采信。
6、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在2015年12月10日,开庭庭审笔录中时间:2015年12月10日,地点:第四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常鹏、李卫鹏、强双林,书记员:刘芳。庭审结束后,举报人本人在笔录上没有签字同时也没有代理人,请问庭审笔录上是谁代签的字,法官庭审笔录签字存在造假之嫌,确实违反诉讼程序,弄虚造假、枉法裁判,严查影响了公权利威摄力,难让人民群众信服,公权任意的扩大就是对私权践踏。子长县法院2015年12月10日开庭笔录共10页,笔录显示薛大成签字共10页,但举报人根本没有签过一个字。后该笔录中薛大成的签名经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检材中的薛大成”签名字迹与样本中的薛大成签字字迹不是同一人的笔迹。法官的权利扩大,导致现薛大成流离失所,在法治社会的今天,望主管上级给予查处。
举报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二级伤残,失去了自理生活能力,妻离子散,又因李民合捏造证据、提供伪造的退房协议及欠条、张和平违法代理、子长县法院法官反法定程序、枉顾事实、采信虚假证据、枉法裁判的违法行为致举报人房屋被强制执行,无处安身,特此举报!
举报人:薛大成
202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