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期尚法论坛:构建有效机制防范冤假错案

转载请注明出处:www.zghxfzxww.com 发布时间: 2013-08-29 11:52:49

本期研讨话题:刑事案件冤假错案防范机制构建

  近年来,刑事冤假错案频频被媒体曝光,受到社会高度关注,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如何构建防范冤假错案的有效机制?8月23日下午,由河南省南阳市检察院与检察日报社共同主办、检察日报社理论部和方圆律政杂志承办的“刑事案件冤假错案防范机制构建”研讨会在京召开,与会专家学者聚焦南阳市检察机关探索的命案办理新机制,探寻防范冤假错案的治本之策。

  坚持分工负责、互相制约,加强对侦查环节的监督

  与会专家们认为,防范冤假错案首要在于加强对侦查环节的监督和制约。

  “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先入为主的片面取证,违反规律的限期破案,科学证据的不当解读,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徒有虚名的互相制约,骑虎难下的超期羁押,放弃原则的遵从民意,形同虚设的法庭审判,证据不足的疑罪从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对刑事司法中生成冤案的十大误区作了总结。

  何家弘说,前五大误区主要是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冤假错案生成的主要根子还是在侦查环节。南阳的探索其实是在推动侦查体制的完善,通过检察机关介入侦查改变旧有侦查模式。何家弘建议,检察机关介入侦查需提升自身的专业化水准,培养一批专门侦破命案的专业人才,熟悉此类案件的取证要求,才能对案件进行指导。

  然而,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的尺度该如何把握?何家弘认为,在审查批捕环节,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确实需要配合,但更需要制约;在公诉环节,倒可以多强调检察和侦查的配合,主要形式就是公诉要引导侦查取证,确保证据确实、充分。

  高检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万春认为,南阳防止冤假错案的做法和措施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一些探索举措还需要进一步论证。特别是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应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而不是检察领导侦查的体制。

  高检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王守安谈到,首先,要研究和处理好机制创新与严格依法办案的关系。诉讼制度的进步离不开基层司法机关的创新。不过,创新机制不能离开依法办案,不能突破法律的框架。南阳经验仍有值得进一步探讨之处,比如其中之一是由市公安局作为命案的侦查主体,而且逮捕的时候市检察院要介入。侦查主体如果是市公安局,审查逮捕应当由市检察院负责;如果侦查主体是县公安局,审查逮捕应由县检察院负责,起诉的时候也是先到县检察院,这是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因此,他建议命案统一由市公安局负责侦查,并由市检察院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不必县、市两级同时介入。当然,县级公安局、检察院可以做一些具体工作。

  其次,要处理好引导侦查和监督侦查的关系。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需明确主要的职责是什么?检察机关介入侦查主要还是强化对公安机关办案特别是对侦查现场的监督,引导侦查和监督侦查应该并重,而不应该只体现为引导。

  王守安认为,法律之所以把诉讼分为不同的环节,每个环节由不同的部门负责,就是为了体现通过各部门各司其职形成程序上的一种制约。所以,这种最基本的理论在改革创新中要给予最充分的尊重。

  万春也谈到检察机关批捕权与起诉权是不同性质的权力,二者分离是应该的,也是为了形成相互制约,而不宜把它们合并成一个部门来行使,如果是一个部门行使也不能是同一检察官行使。

  高检院公诉厅正厅级检察员王军认为,南阳检察机关监督力度大,有很多值得称道之处。比如促使公安机关对命案的侦查上提一级,促使公安机关改变侦查和审查分离的工作方式等。但是,对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这项工作,应把握好度。实践证明,这项工作需要一定的制度隔离,以防介入过深,有悖于分工负责的原则,导致监督与制约作用的丧失。

  万春表示,侦查监督部门主要履行批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这三项职能,在防范冤假错案方面承担比较大的责任。侦查监督如果把关不严,一定会对后续程序产生不利影响。近年来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对司法活动监督的意识也越来越突出。侦查监督工作从幕后逐渐走上前台,特别是命案等重大案件侦破后,社会公众非常关注,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如何表态,是否批捕以及以什么罪名批捕,也日益受到公众关注。所以,在防范冤假错案方面,侦查监督环节越来越凸显其重要性。

  “在命案办理和防范冤假错案方面,侦查监督需更下功夫。”万春表示,一是要保持检察官的客观性义务。近年来,检察机关保障人权和保障法律实施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审查逮捕不能仅看到它保障侦查的作用,要努力地把审查逮捕工作变成司法化的人权保障制度。检察官需保持客观中立的地位,广泛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乃至诉讼参与人的意见。二是要强化证据的审查。对逮捕的证据条件分层次把握,总体上以高标准要求。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一般要求是已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能够证明构成犯罪。对于情节复杂的命案等重大案件,如果证据比较薄弱,但已收集到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基本上能够证明已构成犯罪,则可以适用附条件逮捕,引导侦查机关补充收集证据。如果捕后收集不到确定犯罪所必需的证据,就立即撤销逮捕决定。在同一个法定条件下分层次把握具体适用标准,一般逮捕和附条件逮捕互为补充,在逮捕环节就可以有效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把好证据审查关,坚持疑罪从无

  在公、检、法三机关中,检察职能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因此,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检察机关负有特殊的重要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身健表示,冤假错案哪个国家都避免不了。要遏制冤假错案的发生,需建立一种切实有效的机制。

  许身健说,口供的诱惑难以抵挡,过于追求口供容易发生刑讯逼供。通过反思冤假错案的成因,进而找到一个行之有效的解决机制,检察机关责无旁贷。防范冤假错案是检察职能的题中之义。

  高检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认为,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防范冤假错案,除了更加严格地执行同步录音录像、非法证据排除等现有制度外,还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措施:

  第一,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控告刑讯逼供的案件;超期羁押、久拖不决的案件等等,要进行重点审查。

  第二,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办案人员必须进行审查,在相关法律文书中叙明律师提出的意见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第三,对命案等重大复杂案件,与侦查机关联系派员介入,通过介入现场勘查、介入讯问、参加案件讨论等方式,提出取证意见和建议,引导侦查人员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

  第四,独立正确行使检察权。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得提请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参与协调案件时,要严格依照事实、证据和法律发表意见。发现有关协调意见可能产生冤假错案的,可以向上级甚至越级报告。

  最高法院刑二庭副庭长王晓东对如何构建防范冤案机制提出四点建议。一是转变司法理念。要冲破传统司法理念的羁绊,尊重司法规律,尊重法律事实,破除人治思想的魔咒,促使疑罪从无的思想深入司法人员的内心。二是加强制度建设。要树立崇尚法治的思想,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要认真、严肃执行。要完善被告人权益的保障制度,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要借助科技力量,用科学技术完善侦查手段和侦查方法等。三是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司法人员要端正司法权力观,坚持公平正义的理念,站在为人民服务的立场,摒弃本位主义、功利主义(刑讯逼供就有功利主义的因素)。要尊重事实,按照司法规律办事,办案中不能盲目自信、主观、武断。另外,还要大力培养司法人员的工作能力,特别是提高收集、固定证据的能力和掌握证据关联性的能力,摒弃“口供为证据之王”的惯性思维。四是防止案外因素的干扰。这些因素包括来自当事人的压力,如上访的压力,不断申诉、缠诉的压力,舆论的压力等。

  何家弘提出,很多冤案都是对科学证据的不当解读,对科学证据应用不当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把从属认定结论当作统一认定结论。二是把倾向性的鉴定结论当作确定性的鉴定结论。三是把一些实验期的科学根据当作成熟期的科学根据。另外,就是把那些单向关联的物证用作双向关联,往往是用后面的单一关联决定前面的,查到人就有关联,查不到人就没关联。因此,如何正确审查证据对于防范冤假错案至关重要。

  王军同意何家弘的观点,建议加强对物证的审查,对提供物证的人的证人证言也需严格审查。

  王军认为,要发挥讯问全程录音录像资料对于防范冤假错案的作用。公诉部门审查案件应该注意对录音录像的审查,录音录像既是防范刑讯逼供的重要手段,其本身也是重要证据,不能忽视其作为证据的重要价值。对命案中的重要环节、重要节点必须审查录音录像,必要的时候应把录音录像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

  高检院监所检察厅厅长袁其国认为,冤假错案主要由三种原因造成:一是刑讯逼供,二是暴力取证,三是隐匿和伪造证据。从监所检察来看,刑讯逼供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主因。监所检察应该把防范刑讯逼供作为监督的重点。

  首先,实行源头控制,加强犯罪嫌疑人的入所(看守所)检查。不仅核实身份、法律文书,而且做体表检查,确定入所前是否受到刑讯逼供。此外,以起赃、辨认、看病等事由离所的,回所后也要检查是否受伤(或挨打)。袁其国还建议,凡是在起赃、辨认和看病期间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以彻底杜绝所外刑讯逼供。

  第二,通过监控视频,对监室和讯问室进行监控。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驻所检察官尤其要加强对讯问全过程的视频监督。

  第三,通过羁押期限监督发现冤假错案。羁押期限监督包括对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的监督。通过羁押期限监督发现,实践中凡是久押不决、定放两难的情形,基本上都是关键证据缺失或证据有重大瑕疵,甚至可能存在刑讯逼供问题,对于这种情况,监所检察部门应予以重点监督。

  第四,通过对强制医疗的执行活动监督,防范冤假错案。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由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因为强制医疗程序也限制人身自由,一旦出错会造成冤假错案。从这半年多的实践看,主要需防止“被精神病”和假精神病两种情况。

  第五,通过在押人员的投诉处理机制发现冤假错案。一是着力维护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权、辩护权,并且通过他们的控告和申诉维护他们的诉讼权利。二是着力维护监狱罪犯的申诉权,如“浙江张氏叔侄案”就是新疆石河子监狱的检察官帮助罪犯坚持不懈行使申诉权,最终得以洗冤昭雪。

  对既存的冤假错案进行救济,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前提。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翟建提出,纠正冤假错案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必经之路;防止冤假错案,应当从纠正冤假错案入手,这样才能“对症下药”。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正视、确认和纠正已经发生的冤假错案。

  翟建认为,除刑讯逼供外,办案人员是否坚持“无罪推定”原则,是否坚持“疑罪从无”,乃至是否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长官意志、司法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等,都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过分追求破案率等基于良好愿望而制定的司法机关内部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亦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明了这些原因,对于纠正和救济既存的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此,陈国庆表示终身负责也要具体化,什么情况下负责,怎么负责,追究责任的范围要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在这些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张伯晋)

  (图为:徐伯黎/摄)

    内容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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