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信 |
近日,本网接接到群众举报,具体内容如下:
举报人:王凤梅,女,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御景家园10号楼1单元302室,电话:13624873355。
被举报人一:韩伟振,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审判长。
被举报人二:杨卓,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审判员。
被举报人三:张秀娟,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审判员。
举报事项:
1.依法审查二审法院未认真对待和充分考量检察院提出的合理意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依法追究被举报人一韩伟振违背客观证据证明的事实,故意做出错误的事实认定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实名举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内 06 民终 1277 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二审审判及(2024)内 06 民监 5 号再审审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在上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基于对案件的严谨审查,以鄂检民监 (2023) 207 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旨在纠正原二审判决(2023)内 06 民终 1277 号中可能存在的错误,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并未认真对待和充分考量检察院提出的合理意见。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证据审查严重失职
(一)房屋抵顶协议证据审查不力
举报人在申诉过程中提交了乌审旗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说明及通话录音,足以证明 2016 年 6 月 2 日以房抵顶谢巨荣欠举报人借款的协议因房屋产权瑕疵和政策限制未实际履行,房屋已退回开发公司。然而,二审法院以 “三方对房屋抵顶借款产生争议,可另行主张” 为由,未对这一关键证据进行实质审查,导致借款债务是否因抵顶消灭的关键事实认定不清,影响案件公正裁决。
(二)收条签名真实性审查不当
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和北京京安拓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检材中 “王凤莲”“尤甜” 签名字迹与样本不一致。虽为二审判决后单方委托,但鉴定机构资质合法、程序规范。原一审、二审时举报人因缺乏专业手段和意识未对收条签名提出异议,不能因此否定该证据效力。二审法院却仅以单方委托且原审未提异议为由,否定其证明力,忽视该证据对收条真实性及借款事实认定的关键作用,导致错误判决。
(三)未审查 141.6 万元借款偿还证据
二审庭审中法官询问被申请人 141.6 万元借款偿还情况,被申请人承诺庭后 3 日内提交证据,但实际未提交。然而,二审判决却在无证据支撑的情况下认定该笔借款已偿还完毕,严重违反司法裁判严谨性,对案件判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忽视证据质证程序
再审期间举报人发现,二审阶段被申请人补交的 2 份收据与 6 份收条(收条金额合计 2773981 元)未经法庭质证,二审法院便直接采信并据此作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二审法院此举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使判决事实基础存在重大瑕疵,损害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二、事实认定错误
(一)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错误
原判决未充分考虑举报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复杂的资金往来,错误认定借款本金数额。举报人实际出借本金为 4652750 元,但二审法院采信与 “借款凭证” 冲突的陈述,导致本金认定错误。同时,利息计算未按合同约定标准,错误适用其他利率,致使利息计算结果与实际应支付利息相差甚远,严重损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二)房屋抵顶事实认定错误
原二审判决在未充分审查房屋抵顶协议实际履行情况的前提下,仅凭被申请人单方面陈述及部分模糊证据,错误认定房屋抵顶借款事实成立。实际上,因不可归责于举报人的客观原因,房屋未实际交付,举报人也未取得所有权及相关权益,二审法院此举属于认定基本事实错误。
三、法律适用错误
(一)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在借款本金、利息及房屋抵顶等关键事实认定上,原判决举证责任分配明显不当。举报人已提供部分转账记录、借款合同等证据,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后,二审法院未合理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反驳证据,反而过度加重举报人的举证责任,导致案件事实未能准确查明。在房屋抵顶问题上,举报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未实际履行后,二审法院未要求被申请人进一步举证证明协议有效性及履行情况,错误将举证不能后果强加给举报人,违反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二)法律关系认定错误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准确厘清举报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将部分无关资金往来纳入借款关系审理,导致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混乱。在房屋抵顶协议法律性质及效力认定上,未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错误认定协议有效且已实际履行,进而作出错误判决结果。
(三)违反法定程序
在(2024)内 06 民监 5 号案件中,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举报人的再审申请,且在审查过程中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举报人有权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院应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纠正错误决定。但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综上所述,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处理本案时,未正确对待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且原二审判决存在没有质证的还款证据,经北京京安拓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有6张还款收据,既不是举报人写的,也不是王凤莲、尤甜所写,经陕西正义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亦不是举报人及王凤莲、尤甜所写的还款收据,另有2张供热公司4552910万元的收款收据,没有举报人的签名,法院却认定为谢巨荣还款给了举报人的收款收据,法院在没有质证的情况下,采信了这些伪证,导致了举报人损失高达700多万元,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损害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恳请贵部门对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的相关行为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督促其纠正错误,重新审查并公正处理举报人的案件,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将全力配合贵部门的调查工作,并随时提供所需的相关材料和信息。
特将此事举报给陕西和谐法制网并邀请全国网络媒体转载予以曝光监督。
举报人:王凤梅
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