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材料 |
举报人:陕西鸿盛昌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石桥镇石桥村石桥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3MA6XUKCA4B。法定代表人:周胜利,男,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
被举报人一:陈庆,男,汉族,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审判法官。
被举报人二:戴晓东、朱宝华、郇瑀,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官。
举报事实: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审判法官陈庆、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官戴晓东、朱宝华、郇瑀裁决供方(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诉审被上诉人)江苏威姿曼机械有限公司诉需方(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诉审上诉人)陕西鸿盛昌达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述原审、二审法官裁判该案时,罔顾事实、违法采信证据、滥用自由裁量权、枉法裁判,造成举报人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的违法行为。
事实与理由:
2020年12月21日,举报人(以下简称鸿盛昌达公司,需方)与江苏威姿曼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姿曼公司,供方)分别在淳化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就主机的订购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内容涵盖了产品名称、商标、型号、数量、金额、供货时间、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条件和限制,验收方式及提出异议的期限、结算方式及期限,售后服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详见2020年12月21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2021年2月1日,举报人与供方在丹阳又签订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就模具的订购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商标、型号、数量(套)、单价(万元/吨)、金额(万元)。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条件和期限、 交货地点、验收方式及提出异议的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详见2021年2月1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是供方向需方提供的型号为DN800、DN1000、DN1200三套模具价值103.34万元,供方提供给需方上述三套模具供方认可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投入正常生产,付款条件达不到合同约定购买该设备的目的引起争议,供方向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判过程中,法官陈庆违背案件事实,违法采信证据,枉法裁判,造成错案,具体违法行为如下:
一、一审庭审中,鸿盛昌达公司律师向主审法官提交了2024年5月拍摄的现场照片,以证明当时大部分模具在现场未投入使用,甚至有部分模具外包装都没有拆开。以证明威姿曼公司未完成合同中约定的调试义务。对鸿盛昌达公司提供的证据,威姿曼公司并未予以否认,法官为了偏袒威姿曼公司。一审判决中对该事实既未提及,也未认定,明显存在审判程序与事实上的过错。
二、在一审第二次庭审过程中,法官曾经问过双方,设备主 要现状及模具是否能进行调试,威姿曼公司答复,可以前往现场查看情况,具备条件时可以调试,说明合同付款的条件不成熟。
三、2024年6月14日,一审陈庆法官联系鸿盛昌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胜利提出:“让威姿曼公司派人现场查看设备情况,毕 竟该设备放了两年了,准备调试工作,第一步让威姿曼公司去看, 这设备能不能开机运行,要不要保养,直接弄好了下一步可以了, 我也去现场看它能不能连续生产,各种型号800、1000、1200的 调试三个模具,你们意思是三个模具都生产100根,如果都合格,那模具才合格。我告诉你这个只要他连续生产如果连续不行就不要再往后了,不是合同中约定的吗?如果你生产一根,中间再断一根,我再给你补一根,那肯定不行,因为生产中间没有稳定性了。我要告诉你,你材料要准备充分。”周回答:材料保证没问题(有双方通话录音为证)。
四、2024年7月12日,威姿曼公司派人前往现场查看设备和模 具情况,但是未经鸿盛昌达公司同意,擅自在现场切割焊接模具,导致DN1000 、1200 模具严重损坏无法使用。鸿盛昌达公司代理律师向一审法官电话反映该情况,并将威姿曼公司损坏模具的照片、视频作为补充证据邮寄给法官,上述材料已经在一审卷宗中附卷(详见卷二第131至140页)以及周经理向法官提交设备至今还未开封的照片等。但一审法官未对鸿盛昌达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也未在判决书中提及,该批证据能够证明DN800、 DN1000、DN1200 模具已被威姿曼公司损坏,无法使用及威姿曼公司发来的部分模具未解封被锁。
五、一审法官陈庆在其作出判决书第8页,双方争议焦点二(3),本院认为:“虽然第二份合同项下的DN800、DB1000、DN1200模具至今未安装调试,但鸿盛昌达公司早已于2021年收货”,认定鸿盛昌达公司就应该向威姿曼公司支付货款,置双方合同中约定予不顾,枉法裁判。
综上事实,原审法官陈庆,置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供方发货到场,需方必须验收签字,且三套模具未经需方签字验收,虽试机并未生产出合格的产品,且供方随意切割焊接模具,导致 DN800、 DN1000、DN1200模具严重损坏无法使用及需方向法庭提交的相关 通话录音,照片,视频予不顾,实属枉法裁判,从而造成错案的发生,给鸿盛昌达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后果发生,必须究责。
举报人不服原审判决,遂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判过程中,法官戴晓东、朱宝华、郇瑀罔顾事实、违法采信证据,维持了一审的错误判决,具体如下:
一、根据双方签订的编号为2021-02-01的《工矿产品购销 合同》第7条明确约定:验收方式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1、按 合同的规定和配置,设备本体安装满足性能和相关技术要求,整 套设备调试,运行正常。2、安装调试完毕,径向挤压连续生产 出100根合格的排水管,芯模连续生产出20根合格的排水管,按国标GB11836-2009 标准进行验收。”然而,威姿曼公司至今 没有完成 DN800、DN1000、DN1200径向挤压模具调试工作,更不 要说连续生产100根合格排水管的验收要求。
二、鸿盛昌达公司提交了现场视频和照片,证明威姿曼 公司在2024年7月擅自切割焊接 DN1000、DN1200 模具导致模具严重损毁,已无法使用,因此,鸿盛昌达公司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有权拒绝向威姿曼公司支付DN800、DN1000、DN1200模具的相应款项。
双方签订的两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分别是购买设备主机 和案涉模具,这两份合同的标的物构成了一套完整的生产体系, 无论是主机离开模具,还是模具离开主机,都无法达到合同第二 条约定的“设备本体及安装达到并满足生产制品的要求及相关参 数,且生产出符合国标的合格排水管产品”的合同目的。鸿盛昌 达公司从未使用案涉设备主机及模具生产出符合要求的排水管,合同根本目的已无法实现。
三、鸿盛昌达公司凡在验收单上签字的不存在争议,货款基 本已付清,唯独 DN800、DN1000、DN1200 模具未经签字验收, 总价款为106万元款未付。
四、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焦点是保修期过了,应该向威姿曼公司支付货款,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判决错误表现 为:二审审判法官:戴晓东、朱宝华、郇瑀无视上诉人鸿盛昌达 公司在上诉状中提出原审法官陈庆审理该案时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以及鸿盛昌达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一审法庭提交的相关证据,包 括(拍照图片、双方之间的通话录音及视频摄像)足一证明一审法官枉法裁判,造成错案的事实。二审法官明知该三件设备即没有安装也没有调试。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安装、调试正常生产 前提下,保修期一年,威姿曼公司运来到场地的DN800、DN1000、 DN1200 模具连包装都未打开,而且其将模具远程锁定。终审法官 仅凭保修期已过的错误论述维持了一审法判。实属枉法裁判,从而造成错案的发生,给鸿盛昌达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发生,必须究责。
为依法惩治违法行为,特向贵网举报,我公司对上述事实及证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愿意因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举报人:陕西鸿盛昌达建材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