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在征地拆迁中的这四个“无权”行为,村民有权揭发!

转载请注明出处:www.zghxfzxww.com 发布时间: 2020-09-20 09:26:17

  村委会都拥有管理集体土地的职责,也因此掌握着本村的的经济命脉。所以一旦村委会干部们有朝一日不再廉洁自律,对全体村民也是危害极大。尤其是在农村的征地拆迁中,有些地方的村委会利用管理上的便利开始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甚至成为一些违法征地的“主谋”。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你,下面四件事如果村委会做了,农民可以采用举报诉讼等方式纠正。

 

 


1、村委会无权组织征地拆迁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法律规定了征地拆迁的主体只能行政机关,而且是级别必须是县级以上,村委会是无权利审批和组织策划征地拆迁的。

 


2、村委会无权决定收回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的耕地、草地需要调整的,也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村委会不仅无权收回承包地,就算是村民会议同意调整,也必须保证农民“不吃亏”

 

3、村委会无权代替村民签署征收补偿协议



    有效的法律行为必须出狱村民个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要么是村民自己本人签字,要么村民委托某人代自己签,村委会代签明显是在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村委会无权私自决定、分配征地补偿款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由村民会议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委会无权决定。

    在村民大会上,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征地补偿款虽然会先发给村委会进行保管,但村委会无权决定其分配方案,怎么分、分多少、保留多少?均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村民也应当积极监督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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