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意外死亡生前债务起纷争 法官释法明理耐心促调解

转载请注明出处:www.zghxfzxww.com 发布时间: 2018-08-03 17:01:07

 债务人杨凡在工程施工时突发心脏病死亡,其债权人徐太宇无奈之下向其妻蒋红索债,在多次被拒后,债权人徐太宇将蒋红告上了法庭,请求蒋红偿还杨凡生前借款及利息共计1.4万元。近日,黄龙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经主审法官详细、耐心地释法说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2018年11月15日前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

  2014年9月25日,杨凡以周转资金为由,向徐太宇借款1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分,借期1年。2015年4月29日,杨凡在工队干活过程中突发心脏病,被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在杨凡死亡半年后,徐太宇向其妻子蒋红提及借款之事,但蒋红称该笔借款从未听杨凡说过,也未用于共同生活,且二人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多年,自己不应偿还。

  主审法官在调查了相关案情后了解到,杨凡夫妻二人虽已分居数年,但有一个儿子因车祸半身瘫痪,一直由蒋红照顾,杨凡生前经常会带些钱和食品回去看看望儿子,冬天时也会给家里劈柴、买煤,夫妻二人经济并未完全独立,随后,主审法官耐心地向蒋红讲述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一方债务的法律规定和判断标准,告知该笔借款用途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同时主审法官考虑到蒋红独自抚养一个瘫痪在床的儿子,经济比较拮据,遂希望徐太宇做些让步,最终,经过法官耐心的释法说理,双方达成了调解方案,即蒋红在2018年11月15之前偿还原告徐太宇借款1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如何认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知,无以上两种情形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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