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门成立器官获取组织 图解捐献流程 |
制图:蔡华伟
卫生部门成立器官获取组织
8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该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本规定适用于公民捐献的身故后尸体器官的获取与分配。获取捐献器官,应当在捐献人死亡后进行。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一个或多个由人体器官移植外科医师、神经内外科医师、重症医学科医师及护士等组成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简称OPO)。
OPO将负责对其服务范围内的潜在捐献人进行相关医学评估,与捐献人或其近亲属签订人体器官捐献知情同意书等人体器官捐献合法性文件。
捐献人及其捐献器官相关信息,将由OPO录入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OPO获取、保存、运送捐献器官,并按照器官分配系统的分配结果,与获得该器官的器官移植等待者所在医院,进行捐献器官的交接确认。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现潜在捐献人时,应当主动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其指定的OPO报告。禁止向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转介潜在捐献人。
内容来源:人民日报